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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如何辨識合法的信託業者
合法的信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:
1.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,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,發予信託業執照者。
2. 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時,視為信託業,發予兼營信託業執照者。
二、如何與信託業訂立信託契約
信託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。信託契約之訂定,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1、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、名稱及住所。
2、信託目的。
3、信託財產之種類、名稱、數量及價額。
4、信託存續期間。
5、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。
6、信託收益計算、分配之時期及方法。
7、信託關係消滅時,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。
8、受託人之責任。
9、受託人之報酬標準、種類、計算方法、支付時期及方法。
10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。
11、信託契約之變更、解除及終止之事由。
12、簽訂契約之日期。
13、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三、信託業之義務
信託業根據信託業法之規定有下列義務:
1. 注意義務
2. 忠實義務
3. 專業義務
4. 信託財產的管理義務
5. 申報及公告的義務
6. 自有財產運用的限制
7. 提存賠償準備金的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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