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動產信託」為我國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者得申請辦理的業務項目之一,所謂「不動產信託」係指信託成立時,委託人以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之信託,其架構為不動產所有權人(委託人)將其所持有之不動產(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等)信託予受託銀行(受託人),雙方簽訂信託契約,受託銀行依該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之不動產為開發、管理或處分,藉以提高不動產運用效益,以達成信託目的。
目前實務上不動產信託業務依信託目的,大致可分為「不動產管理信託」、「不動產開發信託」及「不動產處分信託」等三種,實務上為配合委託人之個別需求,三種類型會混合搭配。「不動產管理信託」係受託銀行將不動產所有權人所信託之不動產加以經營管理,並依信託契約約定,將所獲得之租金或其他收益交付受益人;「不動產開發信託」係運用於一般建案、自行改建舊屋案、都市更新案等之開發規劃;而「不動產處分信託」主要係由受託銀行依委託人之要求,將所信託之不動產以適當價格出售,於信託關係結束時,再將出售所獲得之價款分配給受益人,不動產所有權則轉移給承購人。
將不動產交付信託後,對於各方參與者(包括:委託人、受益人、地主、建築商、承購人或融資銀行等)均有相當多的好處,大致歸納為下列各項:
近年來,國內的社會、文化及經濟環境均在快速變遷中,國人對於各種財產規劃的需求殷切,在不動產管理運用及投資方面,亦不斷接收到各種新的資訊;不動產市場近年來的發展,以及市場需求提高,帶動了不動產信託業務的發展,透過信託之機制,經由受託銀行所提供之專業管理與服務,可將所有權及事權單一化,使信託財產獲得安全保障,提升不動產資產之有效利用,順利達成委託人交付信託之目的。